以身试法
以身试法的意思
身:亲身;指生命;试:尝试;法:法律;刑法。
拿性命去尝试法律。
出处:东汉・班固《汉书・王尊传》:“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”
用法:偏正式;作谓语、宾语、定语;含贬义。
例子:我们每个公民都要奉公守法,不要以身试法。
正音:“试”,读作“shì”,不能读作“sì”。
辨析:“以身试法”和“知法犯法”都指明明知道是犯法的事;还要亲自去做。但“以身试法”偏重于亲自去做犯法的事;仅指犯法;“知法犯法”偏重于“明明知道犯法”;还故意违犯;并含有违犯规章制度等意思;应用范围较广。
歇后语: 公安局长蹲监狱 —— 以身试法
谜语: 故意杀人 (谜底:以身试法)
故事: 西汉时期,高阳人王尊由衙门听差逐渐官至安定郡太守,他非常痛恨那些作威作福、以身试法的官员,决心整顿吏治,惩办一些贪官污吏。同时他以身作则,勤于政事。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,安定郡变得安定了。
以身试法的详细解释
【释义】
试,试探、考验。原指故意从事违反法令的事情,以考验为政者执行律令的能力与决心,后专指某人无视于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语出《汉书・卷七六・赵尹韩张两王传・王尊》。△“知法犯法”
【典源】
《汉书・卷七六・赵尹韩张两王传・王尊》
王尊字子赣,涿郡高阳人也。少孤,归诸父,使牧羊泽中。尊窃学问,能史书。……后上行幸雍,过虢,尊供张如法而办。以高弟擢为安定太守。到官,出教告属县曰:“令长丞尉奉法守城,为民父母,抑彊扶弱,宣恩广泽,甚劳苦矣。[1]以今日至府,愿诸君卿勉力[2]以率下。[3]贪鄙,能变[4]者与为治。[5]所[6],[7]以身试法。”
注解
[1]太守:职官名。汉时为一郡之长,统掌政、军、刑等事务。
[2]正身:修身。
[3]故行:旧有的行为。此指过去曾有贪鄙不法的行为。
[4]更:改换。此指改过迁善。
[5]明慎:审慎明察。
[6]职:所职司掌管的事物。
[7]毋:不要、莫。表禁止或劝诫之意。
【典故】
据《汉书・卷七六・赵尹韩张两王传・王尊》载,汉代王尊,是位廉洁奉公、处事严明、不畏豪强的官吏。在他小时候父母亲过世后,就跟著伯、叔父,以帮人牧羊维生。他十分好学,牧羊之余,熟读史书,日后也因此而有机会担任官职。元帝时,他被擢升为安定太守,一上任就发出公告给所属县衙,告诫官吏要以身作则,当人民的表率,革除贪婪鄙陋的恶习,明察谨慎的尽守职责,不要无视法律尊严,而亲身去试探。后来“以身试法”演变为成语,用来形容无视于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
【书证】
- 01.《汉书・卷七六・赵尹韩张两王传・王尊》:“太守以今日至府,愿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。故行贪鄙,能变更者与为治。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”(源)
- 02.《后汉书・卷二六・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・冯勤》:“赐霸玺书曰:『崇山、幽都何可偶,黄钺一下无处所。欲以身试法邪?将杀身以成仁邪?』使勤奉策至司徒府。”
- 03.《明史・卷二五一・方岳贡列传》:“欲天下治平,在择守令;察守令贤否,在监司;察监司贤否,在巡方;察巡方贤否,在总宪。总宪得人,御史安敢以身试法?”
- 04.《文明小史》第六○回:“巡捕走了进去,捧了两个楠木匣回道:『这是长安县苏令孝敬上来的。』平中丞道:『哼哼,他倒敢以身试法么?』”
- 05.清・林则徐《林文忠公政书・使粤奏稿・卷四・拟谕英吉利国王檄》:“该国夷商,欲图长久贸易,必当懔遵宪典,将鸦片永断来源,切勿以身试法。”
【用法】
语义无视于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
类别用在“违法不轨”的表述上。
例句
①他身为税务人员,却又以身试法,屡屡逃漏税赋。
②你明知挪用公款是违法的,为什么却偏要以身试法!
③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以身试法的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。
④法律是公正的,这批以身试法的公务人员,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⑤他藉职务之便贪污受贿,以身试法,结果东窗事发,备尝牢狱之苦。
⑥对那些故意以身试法的警务人员,一定要加重惩处,才能整顿风纪。
⑦为求政治清明,凡敢于以身试法的人都应严惩,即使是高官都不能宽贷。
⑧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,但却仍心存侥幸,以身试法,终于铸成大错。
⑨对于那些明知故犯,以身试法的执法人员,应该从重量刑,以维护法律尊严。
⑩虽然闯红灯不是什么大错,却是法令所禁止的,你既要以身试法就得甘心受罚。
以身试法的翻译
- challenge the law personally
- испытывать на себе строгость закона
- braver la loi(défier la loi)